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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3b1小说网 > 穿越小说 > 汉献帝新传 > 第66章
    《楚律》制定中巧妙将儒学和法学进行相互共融,首先确定除皇帝外,无人可随意剥夺他人财物,既满足了法家的定分止争,又符合了儒家皇权至上的思想。定楚地罪责为九等,第一等到第三等为重罪,可判死刑或终身充军,同时私人财产充公;第四等到第六等为大罪,可判充军十年以下或囚三年以下,同时私人财产半数充公;第七等到第九等为小罪,可判杖刑,杖刑最高不得过五十,且依据年纪偏大或偏小减少,对年五十五以上、年十以下可免刑,仅纳罚金即可;规定除襄阳银庄外,任何人不得私藏超过十斤以上黄金,否则定为大罪,并报呈楚王府,由楚王下令财产充公。

    《军政法》主要针对各级官员和将领制订,首先确定军政分离之制,善越军政权限者立刻除职,且定罪为重罪,对贪赃枉法者定罪重罪或大罪,对善离职守等根据情况定重罪到大罪;军政官员犯罪,一律罪加一等。

    《工商赋税法》以《国商策》为根基,制订了商业规则,确定了私人达到要求可在各州或治略府成立商社;肯定治略府有权调动国商和民商参与物价平衡干预;肯定个人创新创造的新商品可独享制造权限二十年,亦可将完全或分售他人;确定农业和工商业的划分,统一工商赋税国商、民商为十抽二,私商为十抽三,维持对国商的其他扶持条件不变;确定了黄金贸易必须由襄阳银庄代治略府独家经营;维持现有农税额度,但增加在官田种植的百姓享受农业补贴,使得农民种官田可获得补贴;规定百姓养马可以获得额外补贴;维持官田种植的农场和百姓开垦新官田,可十年免税,同时获得治略府一次性农田开垦补贴;规定百姓开垦新田,种植十年后,可再次获得农田回收补贴,设定铁、盐、布等十六行业,私人未成立商社不得进入,百姓自耕自织自铸者,取消一切农业补贴,增加农税两成。

    《土地法》正式规定任何人只能和各州治略台定行土地贸易,不得私自变卖土地,氏族必须拥有集体土地,集体土地收入归属氏族共有,族长依据《氏族法》分配使用;规定各氏族拥有集体土地的上限;规定每户可拥有土地上限不得超过三百大亩,多余土地必须由治略府按市价完成回收;普通百姓和氏族子弟可以租种官田,租期可以签订为十年、三十年和五十年三种,租期越长,农税越低。

    《雇工法》正式规定了长工、短工根据工艺水平必须享受的最低劳薪,平均雇工收入比灵帝时期提高了两倍左右;规定雇佣工每月月初第一日和月末三日享受休假,在假期内,雇佣者必须支付全额薪水,如雇佣工在休假日被迫工作,必须获得双倍劳薪。

    由于几大律法受影响较多的主要是各地从商的氏族,他们大多为国商、民商,并不敢过于指责新法,即使非常严苛的《雇工法》,也没有人过多反对。

    在胡昭的建议下,刘协又同时安排治略府和楚王府共同制定《氏族法》,对整个楚地进行氏族管理,登记各地氏族,严格建立家谱登记管理和核查工作,总的根基有九条:

    1、氏族总计千人以下为小族,千人以上、六千人以下为大族,六千人以上为豪族。凡万人以上氏族必须分割成两氏族,新选族长,重建族谱,防止氏族势力过大,对小族采取扶持,对豪族采取分化的管理办法。

    2、凡触犯《楚律》规定九等罪行的前三等重罪,各氏族必须对罪民进行除名处理,不再认其为宗亲。

    3、凡氏族中有人担任国商,则相应商社不得再安排其他氏族成员担任管理职务。

    4、设氏族功勋,同九等罪行一样设九等功勋,前三等为国族,中三等为州族,下三等为郡族。

    国族续任族长人选可直接就读襄阳、江南、西南三大学府,州族续任族长人选可直接就读各州立学府,郡族续任族长人选可直接就读郡学。

    国族可耕种土地三千亩,州族可耕种土地一千亩,郡族可耕种土地三百亩。

    若氏族内部子弟凡有人触犯《楚律》重罪,氏族缴纳罪金三百万钱,且氏族功勋降一等;若氏族内部子弟中有人触犯《楚律》第四等到第六等的大罪,氏族缴纳罪金三十万钱,且氏族功勋降半等,若有两人犯大罪,则氏族功勋降一等;若氏族累计三十人触犯《楚律》第七等到第九等小罪,氏族功勋一等。

    氏族子弟若能担任治略府三公,统帅府左、右、前、后四将军,楚王府三大总祭,水镜、襄阳、江南、西南四大学府总祭,氏族可直接提升三等;氏族子弟若能担任治略府各部尚书,各州治略总督,统帅府各军将军,楚王府六署尚书令,各州立学府祭酒及各国立商社国商,氏族可直接提升一等;氏族子弟若能担任从事、曹史级别官员,驻防军督尉,各军督将、偏将,氏族可提升半等。

    5、各有功勋氏族定选族长由朝廷负责,每郡族挑选族长候选名单定为三名,具体任命由州府掌控;州族定族长候选名单为三名,任命权由治略府掌控;国族定族长候选名单六名,任命权由楚王府掌控。

    6、凡九等内氏族必须在襄阳银庄设氏族银库,氏族公用钱财必须存入银庄,族长必须动用本族银库维持氏族文教、医治、生葬事宜。氏族必须设启蒙馆、医馆,负责年幼子弟的启蒙教化和氏族子弟的病疾医治。

    7、凡无九等功勋、人口为小族且多于三百的氏族,每年可获得治略府三十万钱的补贴,族长候选人可在会考中优先进入郡学。

    8、氏族经商不得同时涉及四个以上行业。

    9、凡移民过程中失去与本族联系的小户百姓,可通过各地官府联系宗族,联系上后,可由官府出钱移迁到宗族聚集地;若不能联系上,可自建族谱,且在人口少于三百前,每年可获得治略府三万钱的补贴。

    此次制订的《氏族法》明确加强了对氏族势力的控制,通过中国百姓归宗认祖的传统,进行犯罪率的压制和贫民的扶持,防止氏族内部一家或几家独大,导致社会财富分配过于不均,扩大平均购买能力。既支持有功大族的持续发展,又压制豪族势力过于庞大,同时扶持小族的发展,增加对百姓的补贴,严格限制小农经济中的自补自足现象,增强百姓的消费能力。

    加上《氏族法》,这这一律五法的制定确定了整个楚地的法律基础,提升了法家的地位,围绕扩大内需消费能力和稳定物价做足了文章,无论是农业补贴和雇工提薪休假,都是扩大百姓实际购买能力的主要办法。

    同时体现了轻民罪,重官罪的治理办法,凡是官员犯罪,一律罪加一等;控制氏族对土地的拥有数量,使农业补贴能够确实发放到百姓手中;鼓励百姓和氏族进行官田的开拓中,减少私田的拥有数量,实现政府掌控大部分土地所有权。

    平衡了社会财富的分配,制止财富过多向豪门氏族集中。

    一律五法的制定时间非常长,一直持续了十二年才完全制定出来,但很多办法则在初泰十一年夏提前实行,比如劳工加薪、黄金控制、农业补贴和限制农户自织自铸等,围绕着缓解经济危机的一系列办法首先进行实施。

    刘协有理由相信,随着一律五法的完全制定和执行,天下的土地将集中归附国家,百姓依靠长期的租种保持生计和富足,而各大家族的势力则被迫推向商业,既可使百姓安居乐业,又使氏族实力得到壮大,并依靠中国传统的家族式管理,实现国内的低犯罪率和财富均化。

    可以说,《氏族法》说明刘协允许实力强大的家族出现,但不允许只有几家实力过于强大,更不允许个人财富过于膨化,也绝不允许家族强大到国家无法掌控的地步。

    于此同时,根据北方的需求,楚地连续出售大量粮食换取黄金、马匹,并用六千万石粮食和曹操换取了青州金矿的开采权限,强制和楚地商人以一万五千钱兑换一黄金的价格回收黄金。

    在治略府的支持下,楚地荆、扬、徐、蜀、梁、豫、交、凉、广九个州的商品也集中起来向北方和青州倾销,换取更多硬通货,并在储备兑换范围内,加大楚钱发行量,减缓经济危机爆发的可能性。

    楚地的新商品稻米、盐、油、陶瓷、面粉、绢布、蜀锦、高纯度白酒、大豆,甚至新出现的奶酪、葡萄酒、花椒粉也开始小面积销售,但价格制定非常高。所有商品即使卖成五铢钱,也立刻在洛阳兑换成黄金、白银运回楚地,使得北方朝廷在短短三个月内就出现了黄金不足的现象。

    随着北方在初泰十一年春出现瘟疫,楚地储备的药物和事先在各大市设立的水塔、下水道两大供水排水体系也正式体现了功效,治略府严格要求各地首先对水塔、下水道进行清洁监控,大规模供给伤寒汤,调动梁、豫、徐三州驻防军监管边境,不允许任何北方流民南下,在楚地和朝廷交界地设立粥场和医所。

    楚地开始推广马耕,由于陆续从北方购买了二十余万普通马,补充到国内各农场,楚地推广马耕和牛耕之后,除了插秧和收割需要大量人力之外,大多数时候不需要非常的农业人口,在楚地也出现了大批专门打短工的贫民,这部分贫民农忙时候参与农作,平时则集中在各商社参与建筑、水利、搬运、制造等行业。

    根据统计署的统计,这部分人口占整个楚地人口的百分之十一,约两百三十余万人,为了稳定这部分因为推广马耕而失去土地的农民,在初泰五年制定的五年工程计划基本完结之后,治略府增加了二十亿钱的工程建设计划,再分十年完工,集中在楚地水塔扩建、下水道建设、广州建设、蜀州建设、梁州建设和楚地青砖道路铺设六个大方面,合计工程六十余项,涉及二十多个方面。